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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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(目的)
本公司有关股份事务管理及手续费的收取,以公司章程为依据;本规定目的在于有效地处理股份转让等事务,满足股东的基本权益。
第二条 (事务办理场所并办事处理事)
本公司股份事务由下列更名代理人负责处理:
1. 更名代理人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银行。
2. 股份事务办理场所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银行证券代理部。
3. 办事处为该银行证券代理部的各地分支机构或办事处。
第三条 (股票和种类)
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,其种类为一元股、五元股、十元股、五十元股、百元股、五百元股、千元股与万元股。
第四条 (申请方式)
1. 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各种申请,都必须按标准的、本公司规定的格式提出,并按条十一条规定,加盖印章。
2. 前项手续如果由代理人办理的话,则必须出具代理权的书面证明。
第五条 (证明文件)
本公司有权向申请人索取本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种必要的证明文件。
第二章 更换名义
第六条 (更名)
1. 在申请股票更名时,必须提交正式申请书,并附上股票。
2. 如果有法律等手续上的必要时,除了前项规定外,还必须提供这类法律有关的书面证明,或者法律有关手续办妥的证明文件。
3. 由遗产继承或赠予或法人合并等引起的更名申请,如果已经按第九条规定对所继承或接受的股份提出申请,即希望继承或接受股票,在这种情况下,暂不涉及提交股票手续。
第三章 质权及信托
第七条 (质权登记与注销)
在申请以股份进行质权的登记与注销时,必须在书面申请书上同时签署质权人与受质人的姓名,并附上股票。
第八条 (信托财产的表示与注销)
1. 在申请以股份表示信托财产或注销信托财产时,必须由受托者提交申请书并附上股票。
2. 在申请注销信托财产时,除前项规定外,委托者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或声明,并具明理由或事由。
第四章 股票的不持有
第九条 (股票不持有申请)
1. 股东在股票发行之前,如果不希望持有股票,必须提交正式申请。如果股票已经发行,必须在提交正式申请同时,提交股票。
2. 在涉及第六条第三项,或者希望托保管时,必须重新提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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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(目的)
本公司有关股份事务管理及手续费的收取,以公司章程为依据;本规定目的在于有效地处理股份转让等事务,满足股东的基本权益。
第二条 (事务办理场所并办事处理事)
本公司股份事务由下列更名代理人负责处理:
1. 更名代理人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银行。
2. 股份事务办理场所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银行证券代理部。
3. 办事处为该银行证券代理部的各地分支机构或办事处。
第三条 (股票和种类)
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,其种类为一元股、五元股、十元股、五十元股、百元股、五百元股、千元股与万元股。
第四条 (申请方式)
1. 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各种申请,都必须按标准的、本公司规定的格式提出,并按条十一条规定,加盖印章。
2. 前项手续如果由代理人办理的话,则必须出具代理权的书面证明。
第五条 (证明文件)
本公司有权向申请人索取本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种必要的证明文件。
第二章 更换名义
第六条 (更名)
1. 在申请股票更名时,必须提交正式申请书,并附上股票。
2. 如果有法律等手续上的必要时,除了前项规定外,还必须提供这类法律有关的书面证明,或者法律有关手续办妥的证明文件。
3. 由遗产继承或赠予或法人合并等引起的更名申请,如果已经按第九条规定对所继承或接受的股份提出申请,即希望继承或接受股票,在这种情况下,暂不涉及提交股票手续。
第三章 质权及信托
第七条 (质权登记与注销)
在申请以股份进行质权的登记与注销时,必须在书面申请书上同时签署质权人与受质人的姓名,并附上股票。
第八条 (信托财产的表示与注销)
1. 在申请以股份表示信托财产或注销信托财产时,必须由受托者提交申请书并附上股票。
2. 在申请注销信托财产时,除前项规定外,委托者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或声明,并具明理由或事由。
第四章 股票的不持有
第九条 (股票不持有申请)
1. 股东在股票发行之前,如果不希望持有股票,必须提交正式申请。如果股票已经发行,必须在提交正式申请同时,提交股票。
2. 在涉及第六条第三项,或者希望托保管时,必须重新提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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